风味小食

浙江杭州某外卖平台上一男子点了一款烈焰牛肉风味小串

浙江杭州某外卖平台上一男子点了一款烈焰牛肉风味小串

  浙江杭州,某外卖平台上,一男子点了一款烈焰牛肉风味小串。万万没想到,牛肉风味小串到手之后,男子尝出一股“骚味”,特别“骚”的那种味道。男子觉得风味小串有问题,便找到店家要求赔偿1000元,但店家却不同意。

  原来,当时店家在搞活动,烈焰牛肉风味小串一串只要0.13元。如此便宜就能吃到牛肉串,孙某一下子就买了30串,花了3.9元。货到之后,孙某就赶紧去尝鲜,未曾想,自己非但没有在牛肉串里尝出牛肉味,还尝出了一股特别“骚”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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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简单科普下,膻味和骚味是有区分的,前者是一些食草动物身上或其肉里存在的味道,后者通常是尿液和像尿液的味道。按照这个区分,私以为,孙某应该是觉得牛肉串里有膻味。

  但无论是哪种味道,孙某笃定店家有问题,宣传的是牛肉串却没有牛肉味,而且牛肉串有特别的味道,说明牛肉串的质量也有问题。于是,孙某便找到店家。

  果然,“牛肉串”是鸭肉做的,毫无牛肉的成分。但店家辩称,他们卖的是“牛肉风味”小串,并非“牛肉”风味小串。意思很明显,自己买的是带有牛肉味道的小串,而不是牛肉串。孙某无法接受,认为店家在强词夺理。记者介入后,店家表示愿意与孙某私下解决,店家目前已经标注了牛肉风味小串的主要成分。看到这里,你觉得孙某有权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

  我们知道,这里的赔偿1000元之法律依据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但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在食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消费者才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孙某作为消费者需要初步提出店家出售的风味小串存在质量问题,比如肉可能存在过期的问题。但仅凭孙某主张风味小串有特别“骚”的味道,还不足以说明风味小串有质量问题,需要孙某进一步举证。但孙某没有完成前述初步举证责任时,法院并不会要求店家举证证明风味小串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孙某通过投诉,让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风味小串存在质量问题,那店家就有义务举证证明风味小串符合质量标准了。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如果店家无法举证证明,那孙某的投诉成立,店家销售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应该向孙某赔偿1000元。

  但是如果店家举证证明风味小串符合质量标准或孙某无法完成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那孙某就无法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但孙某有权主张店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店家赔偿500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店家以烈焰牛肉风味小串给没有牛肉成分的小串命名,显然已经引发孙某的误解,实施了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店家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由于孙某只花了3.9元,3倍也只有11.7元,不足500元。所以,孙某有权要求店家赔偿500元。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违纪违法,都不能打擦边球,都要如实标示商品的主要情况,便于消费者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使得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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